《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理应仅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归属于一个总的发明设计构思的二项之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 做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理应仅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商品二项之上的类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以同一类型而且成套出售或者应用的商品的二项之上外观设计,能够 做为一件申请提出。”这就是我们一般 常说的“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标准”。假如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二项之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能够 在接到商标局做出授于专利通知单生效日2个月内,积极或者依照审核员的规定向国务院办公厅专利权行政机关提出分案申请。可是,专利申请早已被驳回申诉、撤销或者视作撤销的,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一、提出专利权分案申请的标准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办公厅专利权行政机关提出专利权分案申请需考虑以下标准:
(一)一件专利申请中理应包含二项之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分案申请理应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本提出;
(三)申请人理应自接到商标局做出授于专利通知单生效日2个月内提出;
(四)分案申请不可更改申请人,分案申请的发明者理应是原申请的发明者或者是在其中的一部分组员;
(五)商标局已对原申请做出授于专利的决策。假如专利申请早已被驳回申诉、撤销或者视作撤销的,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二、专利权分案申请应考虑的规定(一)分案申请理应按照商标法以及实施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相关办理手续。
(二)专利申请人依照要求提出分案申请的,能够 保存原申请日,具有优先权的,能够 保存优先权日,可是不可超过原申请记述的范畴。
(三)分案的申请不可更改原申请的类型。
(四)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理应注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五)递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理应递交原申请文档团本;原申请具有优先权的,并理应递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档团本。
(六)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理应与原申请的申请人同样;不同样的,理应递交相关申请人变动的证明文件。分案申请的发明者也理应是原申请的发明者或者是在其中的一部分组员。
(七)针对已提及分案申请,申请人必须对于该分案申请再度提出分案申请的,还理应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弧内填好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三、专利权分案申请的花费 针对分案申请,理应视作一件新申请扣除各种各样花费。针对早已期满或者自分案申请提交日起至限期期满日不够两月的各种各样花费,申请人能够 在自分案申请提交日起两月内或者自接到审理通知单生效日十五日内补交;满期未补交或未缴清的,审核员理应传出视作撤销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