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专利授权的本质标准是发明具有独创性、创造性和应用性。创造性坐落于专利权系统软件的关键地区,是“专利权系统软件的最终魔犬”。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针对发明所应具备的创造性规定以下:创造性,就是指与目前技术对比,该发明具备突显的实际性特性和明显的发展,该发明专利具备实际性特性和发展。由此可见,针对发明而言,其创造性判断必须留意三个点:一是比照目标为“目前技术”;
二是必须具备“突显的实际性特性”;
三是必须具备“明显的发展”。在其中,“突显的实际性特性”和“明显的发展”是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基准,怎样精确了解这两个判断基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确立了以下规范:
1.判断发明是不是具备“突显的实际性特性”,便是要判断对本行业的技术工作人员而言,规定保护的发明相对性于目前技术是不是显而易见,一般选用“三步法”开展判断;
2.判断发明是不是具备“明显的发展”,关键考虑到发明是不是具备有利的技术实际效果。判断规定保护的发明专利权相对性于目前技术是不是显而易见,
一般可依照下列三个流程开展:第一步,明确与发明最接近的目前技术。最接近的目前技术,就是指目前技术中与规定保护的发明最息息相关的一个技术计划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不是具备突显的实际性特性的基本。最接近的目前技术,比如能够是,与规定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同样,所要处理的技术难题、技术实际效果或是主要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布了发明的技术特点数最多的目前技术,或是尽管与规定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一样,但可以完成发明的作用,而且公布发明的技术特点数最多的目前技术。理应留意的是,在明确最接近的目前技术时,应最先考虑到技术领域同样或相仿的目前技术。
第二步,明确发明的差别特点和发明具体处理的技术难题。最先理应剖析规定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目前技术对比有什么差别特点,随后依据该差别特点能够做到的技术实际效果明确发明具体处理的技术难题。从这一实际意义上说,发明具体处理的技术难题,就是指为得到 更强的技术实际效果而需要对最接近的目前技术开展改善的技术每日任务。第三步,判断规定保护的发明对本行业的技术工作人员而言是不是显而易见。
从最接近的目前技术和发明具体处理的技术难题考虑,判断目前技术总体上是不是存有某类技术启发,这类启发促使本行业技术工作人员应对发明具体处理的技术难题时,有主观因素改善最接近的目前技术,并得到 规定保护的发明。所述三个流程,便是大家一般常说的判断显而易见的“三步法”。在判断时,不但要考虑到发明的技术计划方案自身,也要考虑到发明隶属技术领域、所处理的技术难题和所造成的技术实际效果,将发明做为一个总体对待。
除此之外,创造性的判断中还必须考虑到是不是有别的要素的存有,比如发明摆脱了技术成见;发明获得了难以预料的技术实际效果;发明解决了大家一直期盼处理但自始至终无法取得成功的技术难点;特别注意的是,发明在商业服务上得到 的取得成功,也是理应考虑到的有利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