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而言,不论是判断“类似商标”還是“类似商品”,都并不是调查标示或商品的物理属性,只是考虑到是不是易使有关群众搞混。在我国台湾省“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三)项要求,“同样或近似于别人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之注册商标或申请办理在先之商标,万状有关顾客搞混错认之虑者”,未予申请注册。因此,判断“类似商标”不只是核对异议标志与引用标示在视觉效果或听觉系统的“类似”;而评定“类似商品”也不是较为异议标志特定应用的商品(例如遮阳帽)与引用商标特定应用的商品(例如衣服裤子)二者之间的物理属性是不是“类似”。
二者法律法规评定的关键是以商品来源于的视角调查,是不是非常容易产生有关群众搞混。是不是非常容易造成 有关群众搞混,理应遵循“防护核对”标准。防护核对标准体现了顾客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般 场景:
2个商标一般 不另外同地出現,顾客不能根据并排核对细腻辨别差别,顾客也不太可能清晰地了解商标特定或核准应用的商品或服务。防护核对代表着理应关心顾客对商标和商标常用商品或服务的“记忆力印像”。顾客对商标的记忆力印像又不太可能是实际的,而只有是归纳的,模糊不清的,而不是清楚的。这类记忆力印像必定遭受商标的显著性差异和名气的危害。在这个基础上,有关群众是不是非常容易搞混异议商标与引用商标,还在于其一般 状况下的专注力。理应注意到,注册商标核查程序流程有别于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民事诉讼程序,二者评定“类似商标”和“类似商品”的信息标准各有不同。比较之下,注册商标核查程序流程遭受大量的信息限定。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基本核查中,商标审核员取决于商标注册申请报告公布的信息,及其能够 查找到的注册商标信息和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信息。并且,在我国商标核查全过程中,审核员立即作出决定,无需发《审查意见书》征询申请者建议。
因此,审核员对“类似商标”调查时,必定限于较为商标注册申请报告所述商标样图和可查找到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商标注册申请办理的样图;对“类似商品”调查时,必定限于较为商标注册申请报告特定商品和可查找到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商标注册的特定商品,并以《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为标准。受制于直接证据,商标审核员没法在意在先注册商标在销售市场以上的显著性差异和名气;也不太可能深究有关商品在作用、主要用途、生产制造单位、营销渠道、消費目标上的具体不同点。
因此,商标注册申请办理的评审程序流程仅仅对“类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做出基本方式上的分辨。它是行政程序的高效率规定。从而将会造成的不正确,在我国商标规章制度根据事后的质疑程序流程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流程来给予填补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