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商标案件,原告为XXX公司,被告为YYY公司。原告持有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为“XXX”,该商标已经在中国商标局注册,并获得了商标注册证。二、案件争议原告指控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商标,从而侵犯了其商标权。被告则辩称,其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不同,因此不构成侵权。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包括使用他人的商标,以及与他人的商标相似的商标。四、结论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相似,且未经原告许可,因此构成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因此,本案应予以判决,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商标案件-煎饼侠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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