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尽管是推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可是并沒有强制性要求应用于大型活动中的商标务必是历经审批注册的商标,商标使用者可同意决策是不是申请办理注册商标。根据所述要求,常常有些人将未注册商标用以大型活动当中,而商标注册遵照在先申请办理标准,因而此类个人行为非常容易造成他人抢注已经应用中的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遭到他人恶意抢注,商标使用者应当怎样解决?商标使用者发觉其常用的未注册商标遭到他人抢注,假如尚在质疑期限内,商标使用者可在质疑期限内公示公布三个月以内向商评委提到质疑,规定驳回申诉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假如该商标早已被审批注册,且在五年限期以内,商标使用者能够向商评委申请办理宣布该商标失效。商标使用者要证实他人存有恶意抢注商标个人行为,必须出示相对的直接证据。
1.证实未注册商标有具体应用商标使用者能够出示含有商标标志的周转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汇报,商标包装印刷证明文件,含有商标的宣传广告原材料等以证实商标有被具体应用。特别注意的是,独立的商标出让、商标批准个人行为,或仅有对商标使用权作出申明的个人行为,并不可以被评定为商标的应用个人行为,商评委亦不容易评定该商标有被具体应用。
2.证实未注册商标具备一定知名度商评委在评定是不是存有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个人行为时,该商标是不是具备一定知名度是关键的核查要素。商标使用者要证实未注册商标具备一定知名度,能够出示该商标标志产品或服务项目的经销商范畴、销售总额等数据信息,或有关顾客对该商标的认同度,顾客是不是清晰地了解该商标及应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来源于等。
3.证实另一方以不正当性方式抢注商标若抢注人到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以前,早已知道该商标有被具体应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依然挑选将该商标申请办理为注册商标,其个人行为就可以被评定为选用不正当性方式恶意抢注商标。因而,在对于商标抢注人提出质疑申请办理或无效宣告以前,商标使用者需搜集可证实抢注人了解未注册商标应用状况的直接证据,为此证实抢注人存有了以不正当性方式抢鲜注册的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