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规范必需专利起诉高发,在我国也在持续探寻该行业的起诉标准。今年三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从被上诉人抗辩、专利权人要求限令救助、规范必需专利的许可标准这3层面强调了规范必需专利的起诉标准。实际看来,第二十四条从被上诉人抗辩的视角要求,被诉侵权人以执行该规范不用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给予适用;
从专利权人要求限令救助的视角要求,假如专利权人到与被诉侵权人商议许可计划方案时有意违背其在规范制订中服务承诺的FRAND许可责任,造成彼此无法达到许可计划方案,而被诉侵权人在商议中并沒有显著过失,则对专利权人的限令要求,人民法院一般未予适用;对于规范必需专利的许可标准要求,许可标准理应由专利权人与被测侵权人商议明确,历经充足商议仍没法达成一致的,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明确。因为规范必需专利起诉比较复杂,不一样行业领域又各有不同,因而这条比较广泛的要求无法遮盖在操作实务中碰到的全部难题,在实际操作方面也有较多“留白艺术”,
关键反映在第二十四条要求仅对于强制性我国、领域或是行业标准,不涉及到其他类型的规范。因而,针对不因规范之名公布的一些强制或是强制性技术规范及其因为市场要素产生的事实性规范,能否参考第二十四条要求来解决有待实践活动探寻。针对怎样评定、分辨第二十四条中要求的“明确涉及规范必需专利的信息内容”标准,在不一样行业领域的差别也很大。如在建筑业中评定有关规范是不是“明确涉及规范必需专利的信息内容”,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将规范內容和专利计划方案开展简易核对,非常容易分辨有关专利是不是已变成该规范的必需专利。可是在通讯行业里情况完全不一样,通信标准不容易像住宅建筑规范一样注明在其中涉及到的全部专利信息内容,且通信标准內容繁杂,要想根据核对规范和专利的方法来分辨有关专利是不是真实被列入规范变成规范必需专利,难度系数很大。
因此 ,针对“明确涉及规范必需专利的信息内容”的评定标准和分辨规范,必须对于不一样领域的情况有所差异。小编觉得,第二十四条从否定性视角确立了人民法院未予适用被告方需求或抗辩认为的情况,但沒有从具体性视角注明被告方的需求或抗辩认为可以获得人民法院适用的情况。那样一种标准设定体现了规范必需专利起诉的多元性及其标准设定的艰难水平。因而,有关部门还必须在案子解决实践活动中累积大量社会经验并提炼具体性的起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要求了专利权人不可违背其在规范制订中服务承诺的FRAND许可责任,可是结合实际,一部分行业领域针对规范制订中列入专利的情况并未创建专利权人服务承诺FRAND许可责任的规章制度。
小编觉得,要是专利权人参加了规范制订并积极将自身的专利列入在其中,或是了解自身的专利被列入规范而不抵制,无论其是不是服务承诺过FRAND责任,均应确定其对有关专利担负FRAND责任。此外,第二十四条沒有明文规定FRAND许可交涉是不是组成专利权人提到侵权行为起诉的前提条件。小编觉得,其字面上內容中暗含有一个执行异议许可商议的前提条件,即专利权人到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给与限令救助时,必须证实自身在提起诉讼前早已执行了FRAND许可责任,但却无法与被诉侵权人达到许可计划方案,其诉请才有可能获得人民法院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