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识读隐性风险性归纳-商标注册全过程中的相对性原因能够根据在先查寻等方法减少注册风险性,而针对肯定原因的分辨,除开法律法规确立严禁的內容,商标识读习惯做为隐性风险性不得不察。人民法院在对商标案子肯定原因(《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的可用全过程中,一部分案子的商标标示会依据“相关公众的识读习惯”开展评定。实际来讲,人民法院会考虑到在具体的市场环境中,相关公众是以商标标示应用习惯、自身含意(多见外语商标)、同行业商业服务国际惯例等层面对商标标示开展的综合性认知能力,文中搜集了好多个对中外文商标识读习惯评定的经典案例,为商标取得成功注册出示参照。一、汉语识读习惯(一)应用习惯对显著性差异评定的危害
北京市高院(2016)京行终585号此案中,申请商标由汉语文本“面陕老”组成,特定应用在第43类餐馆、流动性饮食搭配供货服务项目上。依据此类服务项目的一般的应用习惯,一般 相关商业服务标志会在横匾、服务项目用具上给予应用,而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及认读习惯,存有从左至右和从右至左的认读方法,因而,申请商标存有被认读为“老陕面”的情况。因“老陕面”易使相关公众觉得其表述的是一种具备特殊口味或质量的西安面食,故申请商标特定应用在餐馆、流动性饮食搭配供货服务项目上立即表明了服务项目的內容等特性,欠缺商标原有的明显特点。
【简评】如该商标标示文本顺序排列变成“从上到下”构造,能够减少商标注册风险性。(二)组成应用对总体识读的危害北京市高院(2016)京行终55511号此案中,诉争商标由汉语“时光經典”、相匹配拼音字母“SUIYUEJINGDIAN”、数据“15”及图型组成,依据在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习惯,非常容易将文本“时光經典”与数据“15”开展总体联络与认知能力,从而误以为系对诉争商标特定应用的蒸制提取液(利口酒和烈性酒)等产品年代的叙述,而年代通常意味着着酒水产品的质量与价值,立即危害顾客对此类产品的购买分辨。因而,原审裁定及被诉决策有关诉争商标归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要求情况的评定并无不当。【简评】因为酒水领域的独特性,因此商标标示中若有非常容易被识读与年代相关的标示会扩大注册难度系数,即便舍弃“商标专利权”也是。(三)组成应用对多音字组词识读的危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636号申请商标由汉语文本“九朝贡胶”组成,对申请商标的含意,上诉人表述为指该商品的加工工艺极为繁杂,必须九天九夜即可做成。对于此事本院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朝”字为多音字,尽管一样可认读为“朝暮”的“朝”,但申请商标将文本“九朝”与“贡胶”融合在一起应用的做法,非常是“贡”在中国历史人文传统式下的特殊含义,一般顾客更非常容易将申请商标中的“朝”认读为“时期”的“朝”,进而得到申请商标喻指为“九个时期的供品”的结果,而难以想到到“九个朝暮方能制做进行”那样一种含意。在这类状况下,被上诉人评定申请商标具备夸大其词宣传策划并带有欺诈性功效的结果是恰当的,我院给予适用。【简评】中华民族文本源远流长,如该商标在注册时增加拼音对组成文本的多音一部分开展特殊偏向,能够减少驳回申诉风险性。二、外语识读习惯(一)英语识读习惯1、针对由熟悉的英文语汇组成的英文商标,相关公众会从熟悉的英文语汇(词性转换)层面开展分拆了解。(1)由2个熟悉的英文语汇构成的商标北京市高院(2013)高行终字第278号此案中,申请商标“CATSWELL”由“CATS”及“WELL”构成,在其中“CATS”是“CAT”的复数形式。“CATS”及“WELL”均为相关公众了解的外语语汇,申请商标易被鉴别为“(使)猫(维持)优良”、“(使)猫身心健康”等含意,其特定应用在宠物饲料、猫服用曲奇饼干、小宠物饮品等产品上,立即表明了产品的应用目标、作用主要用途等特性,欠缺商标需有的显著性差异,商标审查联合会及原审人民法院评定申请商标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之情况恰当。亚瑟企业认为“CATSWELL”应拆分成“CAT”及“SWELL”,“SWELL”具备“澎涨、扩大”的含意,或是应将“CATS”及“WELL”译为“猫井”或“猫冒出”,不符合国家公众的识读习惯,我院未予采纳。【简评】如亚瑟企业想依照自身分拆了解,能够根据对商标标示开展改动开展注册,如提升“分隔符”、2个英语单词上下结构等方法。(2)在同行业商业服务国际惯例下由一个普遍英语单词构成的商标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1270号此案中,申请商标由“PLanT”字母文字组成,虽然字体样式具备一定的形象化表达形式,但总体上面被清晰地鉴别为常用英文语汇“PLANT”,该语汇对我国相关公众来讲也是普遍英语单词,具备“绿色植物”的含意。该标示特定应用在“香皂”等产品上,非常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鉴别为“香皂”等产品带有绿色植物成份的标示,并差别于带有有机化学等别的成份的类似产品。上诉人称“PLanT”含意诸多,但本院认为对商标含意的了解理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了解为规范,并不是只是考虑到商标申请者的主观性了解;此案中,充分考虑我国相关公众对“PLANT”英语单词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护肤品产品通常将绿色植物秘方或绿色植物成份做为特性的现实状况,相关公众更非常容易将其认知能力为护肤品很有可能带有的绿色植物秘方、绿色植物成份等特性。因而,申请商标特定应用在护肤品等产品上欠缺显著性差异。除此之外,目前直接证据亦不能证实申请商标历经应用具备较高名气进而得到 了显著性差异。【简评】如上诉人认为别的含意,能够根据提升翻译中文开展注册,以偏向特殊含意,固定不动该英语商标的含意。(3)由普遍词性转换构成的商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495号此案中,申请商标由英语“CHEMFINDER”构成,尽管该商标每个英文字母中间沒有间距,可是“CHEM”在有机化学行业为普遍英语单词词性转换,对“CHEMDFINDER”开展分拆了解符合国家顾客的认读习惯,且“CHEMFINDER”总体未产生别的确立差别含意,从字面上含意上依然易被一般顾客了解为“有机化学的发明者”。因为申请商标特定应用在与化学信息的查找相关的手机软件等产品上,在这类状况下,当申请商标的标志与特定应用产品开展融合后,易造成申请商标仅为对产品自身作用、主要用途的立即叙述的实际效果,而无法使顾客依靠申请商标来对相关产品的来源于开展区别。由此,被上诉人所做申请商标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进而不具有可注册性的评定恰当,我院给予适用。3、相关公众对不熟悉的英文商标了解(1)对不熟悉英文商标的总体鉴别北京市高院(2012)高行终字第一671号此案中,申请商标由大写的英文英文字母“ZENPEP”组成,在其中沒有分隔符,“ZENPEP”自身也不是英语单词,沒有固定不动含意,归属于臆想词,我国的相关公众在见到该商标时,不容易有意地将其拆卸为“ZEN”和“PEP”,并意识到“ZEN”具备“禅、禅学”的含意。对外语商标的相关评定,要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习惯开展。商标审查联合会和原审人民法院摆脱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习惯,机械设备地将“ZENPEP”拆卸为“ZEN”和“PEP”,并觉得“ZEN”具备“禅、禅学”的含意,进而评定申请商标具备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