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原则是将注册程序融入商标权取得的结构中,将商标使用和注册作为商标权的逻辑结构要素,被使用的商标通过注册公示产生商标权。有三个价值:第一,推定价值。商标注册后,对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享有专用权,可以排除全国范围内商标意义上的任何人使用。
这种商标权的效力比使用条件下使用范围所决定的效力更强、更稳定。商标注册后,可以作为其他申请人未履行注意义务的相关证据,从而推断其他申请人是恶意的。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在实践中,商标注册与商号注册构成了鲜明的对比,即商标注册是全球性的,而商号是区域性的。
第二,赋权的价值。商标注册的授权效力是现代注册制度的创造,也是许多国家商标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比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2-1条规定,商标所有权应当通过注册取得。根据日本《商标法》第18条,商标权是在注册的基础上产生的。《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商标的法律保护基于根据本法或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国家注册。但是,这种赋权并不是对空商标标识的赋权。日本商标法授予商标权的前提条件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第3条)。
第三,宣传公信力的价值。注册的公示价值在于确认商标构成符合法律要件的要求,界定商标载体的边界,保证商标形式的稳定性,公示商标图案,形成公示和公信力效果。注册制度可以保护相对人的信任,使他人在不妨碍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尊重注册商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