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基于分类申请的原则,即商标必须按商品类别进行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分类的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品分类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自1988年11月1日起,中国实施商标注册商品国际分类,即《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4年正式加入中国)建立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
这一分类体系包括42个类别,包括34个商品类别和8个服务类别。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1998年8月1日起实施的第8版国际分类表。由于商品名称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决定了注册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范围,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明确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实践中,商品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有正式名称的,应当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正式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允许使用一些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商品名称,如“家用电器”、“保健品”、“葡萄酒”、“绿色食品”。例如,“家用电器”是指普通人概念中的家用电器,如冰箱、电视机、空调、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电风扇、电热水器等。但由于范围较广,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并没有这种特殊的类别,而是分散在不同的类别中。例如,洗衣机被列在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用于陆地车辆)”因此,申请商标注册,首先要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从而确定该商标用于何种商品。
(二)同一商标用于不同类型商品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申请注册。商标作为区分相似商品的符号,与特定商品紧密相连。申请人对不同商品使用同一商标的,因不同商品分类不同,不能一并申请商标注册,应根据商品分类表分别申请商标注册。这其实是一个商标的申请,也就是说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只能针对一种或者一种商品,而不能针对几种或者几种商品。(三)注册商标用于其他同类商品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同类商品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即使是注册商标,如果需要在同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使用,仍然需要申请商标注册,不能注册,因为该商标已经注册。这是因为背离标准是用在特定商品上的,与特定商品紧密相连。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是无限的,仅限于商标注册时确定的特定商品,不能随意扩展到其他商品。如果允许注册商标在任何商品上随意使用,无异于将商标专用权无限扩大到所有商品,从而使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商标所有人需要在其他同类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即必须像第一次那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