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
依据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能够根据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是,许可人理应监管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被许可人理应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经许可使用别人注册商标的,务必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上标出被许可人的名字和产品原产地。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理应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办理备案,由商标局公示。商标使用许可没经办理备案不可抵抗善意第三人。一、商标使用许可的定义商标使用许可又被称为商标受权,就是指商标注册人根据法定条件容许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个人行为。商标权人或其受权的人为因素许可人,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变成被许可人。
许可别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一项关键支配权內容。商标的使用许可同商标的出让不一样,商标的出让将产生申请注册人的变动,相对的注册商标支配权由一个行为主体迁移到另一个行为主体。商标的使用许可并不产生商标行为主体的变动,申请注册人所转让的只是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专用权仍由许可人自身有着。从这一视角上讲,商标的使用许可类似有形化物的租赁。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缺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获得所有权。
商标受权要根据签署商标使用受权合同书开展,这类建立商标使用关联的协议书一般称之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或商标使用许可证,因为合同书的签署经常是有偿服务的,故商标使用许可亦归属于国际性上时兴的许可证貿易的一种。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能够获得商标服务费,被许可人获得依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支配权。许可别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理应监管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产品质量,被许可人理应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方法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能够根据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法,就是指注册商标权人根据签署许可使用合同书,规定许可使用人以哪种方法使用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许可使用的方法包含下列三种:
1.一般许可商标的一般许可,就是指商标权人到约定的期内、地区和以约定的方法,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另外许可人保存自身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于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支配权。商标的一般许可归属于“垄断竞争市场”的许可方式。这类许可方法多适用被许可人生产量比较有限或是商品销售市场需要量很大的标准下,许可人能够多挑选好多个被许可人,而每一个许可证的市场价相对性较低,因而是一种“垄断竞争市场”的方法。对被许可人而言其得到 的商标所有权是非排他性的,因而假如合同书涉及到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私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可以自身的为名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而只有将相关状况告之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责任采用相应措施。
2.排他许可排他许可,就是指商标权人到约定的期内、地区和以约定的方法,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能够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可再行许可别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即许可人不可把同一许可再给与一切第三人,但许可人保存自身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支配权。排他许可只是是清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
3.独享许可商标的独享许可,就是指商标权人到约定的期内、地区和以约定的方法,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对受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具有独享所有权,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可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可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身也不可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独享许可的服务费比别的许可证要高得多,因此 仅有当被许可人从商品市场竞争的销售市场实际效果考虑到,觉得自身确实有必需在一定地区内独享使用该商标才会规定获得这类许可。独享许可可抵抗商标任何人的独家代理使用。被许可人的法律法规影响力等同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区内发觉商标侵权责任时,被许可人能够“利害关系人”真实身份立即提起诉讼侵权人。
三、商标使用许可的标准商标使用许可要考虑下列三个标准: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商标依规申请注册是依规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合理合法方式,因而,仅有注册商标才存有被许可使用的法律法规必需。而未注册商标沒有商标专用权,不会受到商标法律法规维护,不需创建商标的使用许可关联,一切平均能够真诚使用而不担负法律法规实际意义的商标赔偿责任(没有注册的著名商标以外)。二是商标许可人依规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优秀人才能够做为许可人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别人不可以假借申请注册人为名或是受申请注册人授权委托,当做商标法律法规实际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的标底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范畴仅以被审批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核准的产品上使用,超过核准使用产品上的范畴,其标底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维护,已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