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三种许可使用方式
商标注册的使用许可就是指注册商标任何人根据签署使用许可合同书,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获得的仅仅商标注册所有权,而不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依然归属于许可人即商标注册人。红遍全球的特许加盟就是商标许可使用的典型性。在商标许可使用上英美澳加要求比较严苛商标注册许可证合同书务必备案,并在被许可人被行政经理行政机关评定为“申请注册使用人”以后,其使用才算是合理合法的。自然这一方面可以操纵产品品质,维护顾客权益,但另一方面不利商标权的立即迁移。但1996年美国更改了其延用六十年的“申请注册使用”规章制度,选用许可证合同书的挑选审批制。《欧共体商标条例》对商标的使用许可是做为商标权的一部分出让来要求,与上述情况商标出让的要求基本一致。
TRIPS协议书第21条确立严禁商标的强制性许可。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了要求:“商标注册人能够根据签署使用许可合同书,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理应监管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被许可人理应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经许可使用别人注册商标,务必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上标出被许可人的名字和产品原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理应报商标局办理备案。”
从所述要求看,仍未限制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从世界各国实践活动及在我国最高法院审理联合会二零零二年10月12日第1246次大会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看来使用许可的方式关键有三种:是独占使用许可,一种是排他使用许可,也有一种是一般使用许可。说白了独占使用许可就是指商标注册人到约定的期内、地区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可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规定的范畴内,许可人不但不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自身使用时也受限制独占使用许可具备唯一性,能够履行严禁权。排他使用许可就是指商标注册人到约定的期内、地区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能够使用其注册商标。一般使用许可就是指商标注册人到约定的期内、地区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主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使用许可合同书中许可人的关键责任有向被许可人出示相对的技术性;没经被许可人愿意不可将其注册商标出让给第三人;不可舍弃商标续展申请注册,不可申请办理销户商标。被许可人的关键责任有:确保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维护保养商标信誉度;接纳被许可人监管;没经许可人书面形式受权,不可将所有权出让第三人;务必在产品或商品包装上标出被许可人的名字和产品原产地。
但被许可人的支配权因许可方式的不一样而有很大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表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要求的利害关系人时强调,利害关系人包含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理合法继承者等。在产生注册商标专利权被损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书被许可人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书的被许可人能够和商标注册人相互提起诉讼,还可以在商标注册人免诉的状况下,自主提到起诉;一般使用许可合同书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确立受权能够提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