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审查
商标局审理商标注册申请后,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申请开展方式和实审。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符合要求或是在一部分特定产品上应用商标logo符合要求的申请注册申请,给予基本核准,并给予公示;对不符合要求或是在一部分特定产品上应用商标logo的申请注册申请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驳回申诉或是驳回申诉在一部分特定产品上应用商标logo的申请注册申请,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表明原因。
由此可见,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可立即做出决策,不必推送《审查意见书》征求申请人回应建议后再做出决策。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一部分特定产品上给予驳回申诉的,申请人能够将该申请中基本核准的一部分申请切分成另一件申请切分后的申请保存原申请的申请时间。必须切分的,申请人理应自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生效日十五日内,向商标局明确提出切分申请。商标局接到切分申请后,理应将原申请切分为俩件,对切分出去的基本核准申请形成新的申请号,并给予公示。自然,假如商标局觉得商标注册申请內容必须表明或是调整的,能够规定申请人做出表明或是调整。申请人理应自接到商标局通告生效日十五日内做出表明或是调整。申请人未做出表明或是调整的,不危害商标局做出审查决策。
对基本审查限期,旧商标法沒有要求。现行标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logo,商标局理应自接到商标注册申请文档生效日九个月内审查结束,假如合乎相关要求的,给予基本核准公示。”对驳回申诉而未予公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气的,能够自接到通告生效日十五日内向型商标logo审查联合会申请“复核”。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logo审查联合会理应自接到申请生效日九个月内做出决策,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增加的,经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准许,能够增加三个月。被告方对商标logo审查联合会的决策不服气的,能够自接到通告生效日三十日内向型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