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商标加以表明
1.依据《商标法》肯定理由条文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正常情况下应予以驳回,但因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性而存有除外要求的,商标局能够根据审查意向书的方式,规定申请人出示可以证实其考虑可用除外要求的直接证据原材料。
比如,根据《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有关要求,商标中带有与在我国国家名称同样或是类似的文本,判断为和我国家名称类似,不可做为商标应用,但假如其总体是报刊、期刊、杂志名称的(即经我国出版行政机关准许应用的报刊、期刊名字)在“报刊、期刊、杂志期刊(期刊)、新闻报道学术期刊”4种商品上能够基本核准(带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划分地名大全的也参考所述规范)。确定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名字是我国出版行政机关准许其应用的报刊、期刊名字是可用所述除外要求的必要条件。商标局审查在“报刊、期刊、杂志期刊(期刊)、新闻报道学术期刊”4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时,觉得很有可能可用所述除外要求的,且目前书件尚不可以证实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是我国出版行政机关准许其应用的报刊、期刊名字的,可根据审查意向书的方式,规定申请人出示报刊、期刊出版许可证书(影印件)等合理证明材料,以确定其合乎可用所述除外要求。
2.商标本质审查全过程中,觉得需可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要求,有可能以肯定理由驳回的,但针对申请商标在特定商品上是不是确属只是具备说明性或欠缺明显特点仍存疑虑或可变性的情况下,能够根据审查意向书的方式,规定商标申请人做出进一步表明。比如,某商标构成很像其特定商品的通用性名字或型号规格等,但仅限于目前的查找技术性基本相同的,需要申请人进一步给予表明。
3.商标本质审查中,针对申请商标所特定应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归类表格中的规范商品或服务项目名字,商标局对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特性仍存有疑惑,很有可能危害审查結果的,能够发审查意向书,规定申请人对该商品或服务项目作出进一步表明。4.商标局觉得确实有必需规定申请人表明的别的情况。如响声商标的审查,依据《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商标局觉得确实有需要的,能够以审查意向书的方式规定申请人进一步出示应用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