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的条件及其要求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务必合乎的条件
(1)在中国设立真正、合理的工商局营业点;
(2)在中国设立居所或总公司;
(3)具备在我国的国藉,包含台胞及我国在全国各地的侨胞。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要以在我国商标局早已注册的商标为基本。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务必是在中国早已注册或早已基本核准公示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內容务必与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內容完全一致,所特定应用的产品要与中国注册产品同样或不超过原注册的产品范畴。申请办理手续由国家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申请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办理手续,需经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明确提出,由国家商标局向建在法国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申请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审理单独公司的自主申请。申请人务必填好国家商标局印刷的商标国际注册汉语申请书1份,国家商标局再按国际局出示的国际注册申请书的要求,填好1份。申请书的填好应合乎下列要求:
(1)申请人为名,申请人是普通合伙人,应标明姓式和姓名;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应注明全名(最好是附赠译文翻译)。
(2)申请人具体地址,包含门牌号、通讯地址和邮编。
(3)授权委托人的,应注明委托人名字、具体地址和邮编。
(4)在中国注册、基本核准商标的申请日期、序号,注册和基本核准的日期、序号,或是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序号。
(5)商标黑与白影印件1份,规格较大 不超过8cm×8cm,最少不小于2cm×2cm:
(6)申请把色调做为商标的一部分给予维护的。应强调申请维护的色调和色调组成,并附赠该商标五颜六色影印件1份。
(7)商标特定应用的产品,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型排列顺序,并且用精确的术语表明。(8)特定维护的我国,但不可包含我国。(9)商标或其一部分由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或者非罗马数字组成的,应标明其译音,译音应符合国家申请常用語言的语音,并标明相对的译文翻译。(10)申请人挑选明确的語言(即申请如与议定书相关英文与法文中间开展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