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立即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报告”及异议原因和直接证据原材料等的团本提交被异议人,限制被异议人在接到商标异议书等团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制期内未做出书面形式答辩的,视作舍弃答辩支配权,异议程序流程照常进行。答辩人的法律主体:务必是被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合理合法授权委托的委托人。商标异议答辩如授权委托商标代理公司机构代理商,须附赠《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依据被告方所阐述的客观事实和原因,经核查后,做出异议判决,制做异议裁定书通告异议彼此被告方。有确立的异议原因:对于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报告”中的异议原因和直接证据原材料、被异议人应明确提出相对的答辩原因和直接证据原材料,答辩原因和直接证据原材料的充足是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子具有关键性的功效。答辩的期限:《商标法》要求被异议人在接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答辩原材料交寄商标局。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要求,被告方立即提交答辩及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的,以提交日为标准;邮递的,以寄出去的邮戳日为标准。邮戳日不清楚或是沒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具体接到日为标准。可是,假如被告方可以出示具体邮戳日直接证据的以外。尽管法律法规设立此但书要求,被告方理应尽地在异议期内寄出去异议答辩并确保邮戳清楚,以防出現多余的不便。如被异议人的答辩原材料以邮递方法递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具体接到日为答辩日。
假如该具体接到日超出法律规定异议限期,有可能造成 已作出裁定,则必定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危害,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核查工作中产生不良影响。不管被异议人未答辩或是未在要求期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规开展判决。商标局邮递商标异议书团本的信封袋(用于明确答辩是不是在要求的期限内明确提出)要陪同异议答辩及原材料一起邮递商标局。
被异议人所出示的答辩原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务必翻译中文,不然,该外语异议答辩将不当作异议答辩原材料应用,并退还给被告方。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被告方必须在明确提出异议答辩后填补相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的,理应在异议答辩书里申明,并自递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递交;满期未提交的,视作被告方舍弃填补相关直接证据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