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依据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到的要素,驰名商标申报人能够出示下列材料做为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
(1)证明有关群众对该商标了解水平的相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应用延迟时间的相关材料,如该商标应用、申请注册的历史时间和范畴的材料。该商标为没有注册商标的,理应出示证明其应用延迟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的,理应出示证明其申请注册時间不少于三年或是不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一切推广工作的延迟时间、水平和自然地理范畴的相关材料,如近三年宣传广告和营销活动的方法、地区范畴、宣传手段的类型及其广告营销量等材料。
(4)证明该商标做为驰名商标受维护纪录的相关材料,包含该商标曾在我国或是别的国家和地区做为驰名商标受维护的相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别的证据材料,包含应用该商标的关键产品在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市场份额、纯利润、纳税额、市场销售地区等材料。所述所称“三年”、“五年”,就是指被提出质疑的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办理日期、被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的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办理日期以前的三年、五年,及其在依法查处商标违反规定案子中明确提出驰名商标维护要求日期以前的三年、五年。被告方要求驰名商标维护理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并对客观事实及所递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