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查询的局限性
虽然商标查询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属下的事业单位来进行的,而不是立即由审查员来进行,殊不知,其查找的数据库便是商标局商标申请注册档案数据库,在分辨类似难题上,选用的方法与规则也与商标局的商标申请注册审查规则同样,仅仅由技术专业的查询人员实行。因而,从理想化的状况看,商标类似的查询結果与商标的审查結果理应一致。殊不知,事实上,商标审查結果与商标查询結果不一致的状况并许多见。
1.客观性层面
(1)时差商标通常是在查询后才向商标局提交申请申请注册,因而,同一商标申请办理的時间要比商标查询的時间晚。而商标局的数据库因为持续有新的商标进到,会持续开展升级。因而,商标申请办理时的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很有可能早已与查询时的数据信息不一样,这时商标就很有可能与新进到数据库的商标同样或是类似,进而出現在查询环节未发觉同样和类似商标的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办理被驳回申诉的状况产生。
(2)程序流程上难以避免的缺点在查询时,一些先申请办理的商标处在撤销案件全过程中,在数据库中一样不可以体现,在查询中就不太可能查找到该类同样与类似的商标。殊不知,一旦这种商标进行撤销案件工作中,则其在先申请办理获得确定,后面申请办理的同样或是类似商标都理应驳回申诉。该类商标的存有,也很有可能造成 在查询时未发觉同样或是类似的商标,而在审查环节发觉同样或是类似的商标被驳回申诉的状况。
(3)商标审查系统软件的原有缺点因为中国汉字的音标发音与字型的千姿百态,尤其是也有繁体和各式各样的字体样式,促使一些商标中间的类似状况有时候会越来越比较复杂,没法彻底事前预测分析,并在审查控制系统设计中多方面考虑到。这就很有可能导致在查询时未发觉的商标,在审查或是别的程序流程中,被发觉有类似商标。自然,大家期待商标局能不断创新与改善商标审查系统软件,使其更为健全,降低该类难题的造成。可是彻底解决也许不实际。
(4)商标审查与查询在调查商标的內容上不一样商标查询关键仅就被告方期待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与在先申请办理的商标同样与类似状况开展查找,一般不对商标是不是合乎《商标法》所要求的别的层面开展调查。不调查商标的显著性差异或是辨识度,不调查商标是不是立即表明产品的作用、品质这些。而商标审查除开要调查商标与已申请注册或是申请办理在先的商标同样或是类似的状况,也要全方位调查商标的显著性差异、是不是立即表明产品质量这些别的要求。因而,早已查找查询的商标并不可以确保其不违背《商标法》的别的要求而被驳回申诉。2.主观性层面商标查询人员与审查员并不是同一人。现阶段商标查询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属下的一个事业单位筹办,而商标审查是由商标局审查员进行,2个企业的人员不一样,虽都按同样商标审查规则来分辨商标的同样与类似,但因为不一样的人专业知识情况、水准、构造的不一样、工作经验的区别,及其针对事情观点的差别,都很有可能会导致查询员与审查员在审查规则的实际把握上存有差别,进而导致查询员觉得一些不类似的商标,在审查员来看却组成类似,相反,一些查询员觉得类似的商标,在审查员来看却不组成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