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的要求,中国申请办理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法律主体范畴为:“工业团队、研究会或是别的集体组织”。
应具有的标准为:经依规备案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该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应是某一组织,能够是工业生产的或商业服务的团队,还可以是研究会领域或别的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一单一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要以地理标志做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理应由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标识的地域范畴内的组员构成;务必有本地工商企业管理单位出示的申请人法律主体证实,即申请人依规备案并具备法人资格的裁判文书,
能够是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规注册登记的准许文档;以地理标志做为集体商标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还理应附赠所管该地理标志所标识地域的市人民政府或是领域主管机构的准许文档;以地理标志做为集体商标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理应详细描述其所具备的或是其授权委托的组织具备的技术专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业检测仪器等状况,以说明其具备监管应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质量的工作能力;务必制订所申请办理集体商标的应用管理方法标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合乎在我国《商标法》第17条要求的,国外公司、社团活动、公会申请办理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法律主体范畴与在我国的一样为:“工业团队、研究会或是别的集体组织。”国外普通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不可申请办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商标logo申请人依规备案并具备法人资格的法律法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中理应详尽出示表明该集体组织组员的名字和详细地址;以地理标志做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理应出示该地理标志以其为名在其原附属国受法律法规维护的证实,而且,该组织理应由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标识的地域范畴内的组员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