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商标法》的第二条要求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即:国务院办公厅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商标局负责人全国各地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中。国务院办公厅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开设商标评审联合会,承担解决商标异议事项。这一条的第二款是此次改动前的《商标法》第二十条要求的內容。
(一)商标局是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商标局,是全国各地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现阶段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监总局的商标局。法律规定中沒有确立注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由于充分考虑为国家行政部门深化改革的转变留余地。针对这一款的书写,在议案决议中,一些单位也明确提出过不一样建议,觉得现阶段政府部门转变较多,在法律法规中不适合立即要求某单位的內部组织,提议将此条改成国务院办公厅商标主管机构承担商标业务流程管理。在科学研究了各层面的建议后法律法规对这一款還是保持了原条文的写法,没作改动。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8月7日下达的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监总局职责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构成的文档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监总局应用事业单位编制,担负商标注册与管理、监管等行政职能,其党员干部管理方法不会改变。
(二)商标评审联合会的开设及岗位职责第二条第二款是此次改动商标法将原第二十条移过来的。依据这一款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开设商标评审联合会承担解决相关商标的异议事项。从这一款的要求看,商标评审联合会是对商标注册、质疑、异议等开展解决的准司法部门组织,假如商标异议都由人民法院作最后判决,一是人民法院不可以彻底担负该项繁杂的每日任务,二是公司也经不住长期的民事诉讼程序,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开设的商标评审联合会,因为重点管理商标事项,对涉及到商标层面的事务管理更了解、清晰,有益于商标事务管理的管理。商标评审联合会对有异议的商标事项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流程,作出保持或是撤消申请注册商标的判决,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被告方,被告方对商标评审联合会做出的判决不服气的,可自接到通告生效日三十日内向型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在要求期内不起诉的,判决起效。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8月7日关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监总局的职责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构成一文档中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监总局商标评审联合会承担解决商标异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