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不可以随意扩大范围和修改图样
在履行商标权的全过程中,务必均衡商标权人、别的竞争者及其社会公众的权益,商标注册人理应依规履行自身的支配权,不可以乱用商标权。因而,世界各国商标法都对商标权做出了一些约束性的要求,在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人也是有一定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下列好多个层面:
(一)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应用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要求:“注册商标的专利权,以审批注册的商标和核准应用的商品为限。”此条指出了商标权的范畴,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所具有的所有权的范畴。从此条能够 看得出,商标权的应用范畴关键包含2个层面:1.以“审批注册的商标”为限。说白了“审批注册的商标”就是指依规历经审批注册的商标图样中构成商标的文本、图型、英文字母、数据、三维标示、色调组成,及其所述因素的组成。对注册商标的法律法规维护以注册备案时为标准,超出了此范畴,就等同于应用了新的商标,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一般未予维护,因而,私改注册商标的精确性标示不是受法律法规维护的。商标法第44条第一项要求,自主更改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勒令时限纠正或是撤消其注册商标。
2.以“核准应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要求:“商标注册申报人在不一样类型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理应按商品归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三条要求:“注册商标必须在类似的别的商品上应用的,理应再行提出注册申请。”因而,注册商标仅有在核准的商品上应用才具备法律认可,假如容许注册商标随意应用于一切商品以上,相当于将商标专利权无尽扩张到全部的商品,那麼将商标归类注册就失去其实际意义,最后会危害顾客权益,伤害商标管理方法纪律,造成商标应用上的错乱。注册商标专利权仅“以审批注册的商标和核准应用的商品为限”,更注重的是商标专利权的范畴,商标注册人有权利严禁别人私自在相同或是相近商品上应用同样或是类似的商标,殊不知商标注册人自身也没有权利在相同商品上应用类似商标或是在相近商品上应用同样或类似的商标,除非是商标注册人注册了有关的防御力商标。这也从另一个侧边表明商标禁止使用权的范畴远高于商标专利权。
(二)不可私改商标的注册事宜注册商标的內容是历经核查后审批注册的,其注册事宜应当长期保持,与审批注册的商标一致,不允许私改。审批注册的商标标示与别的注册事宜是不可缺少的统一体,更改在其中之一的,就并不是原来的注册商标了。因而,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不可私改注册商标的精确性标示,不可私改注册人的为名、地址或是别的注册搴项。的确必须更改这种注册事宜的,务必依照商标法的要求再行注册或是提出变动注册事宜。不然,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一、2项的要求,对自主更改注册商标的,或是自主更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名、地址或别的注册事宜的,商标局理应勒令其时限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方法机关报请商标局撤消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