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1.1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网络技术开发及应用服务等,其中包括网络游戏、网络广告、网络媒体等业务。1.2 腾讯于2009年1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7月15日被授予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917092,商标类别为:9(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外围设备)。1.3 腾讯于2011年1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7月15日被授予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917092,商标类别为:9(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外围设备)。1.4 腾讯于2013年1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该商标于2013年7月15日被授予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917092,商标类别为:9(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外围设备)。1.5 腾讯于2015年1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该商标于2015年7月15日被授予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917092,商标类别为:9(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外围设备)。二、案件争议2.1 被告深圳市微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信科技”)于2015年7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该商标于2015年11月15日被授予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917092,商标类别为:9(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外围设备)。2.2 腾讯认为,微信科技的“微信”商标与其自己的“微信”商标存在极大相似度,且微信科技的“微信”商标与其自己的“微信”商标均属于同一类别,因此,腾讯认为微信科技的“微信”商标侵犯了其自己的商标权,并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院判令微信科技停止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三、本院裁判3.1
微信商标案-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书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观点、图片、文字、视频来自网络,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如果本站有涉及侵犯您的版权、著作权、肖像权的内容,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审核并处理。https://www.yiyihui.cn/zhuanli/15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