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觉得,作品登记号为19-2009-F-0186号的美术作品“BIOU图”(下称涉案作品)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碧欧企业注册申请第12113899号图形商标仍未危害钟某某所认为的对涉案作品拥有的在先专利权。
据统计,涉案商标由碧欧企业于2014年8月15日明确提出申请注册。经审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总局国家商标局(下称原国家商标局)于2014年4月20日对涉案商标在护肤品、洗发液、护发乳、沐浴液等一部分特定应用货品上的申请注册给予分步核准并公示。
2014年6月27日,钟某某对于涉案商标提出质疑申请办理,认为涉案商标危害了其对涉案作品拥有的在先专利权。经审查,原国家商标局做出对涉案商标未予审批申请注册的决策。依据钟某某在质疑环节递交的作品登记书显示信息,涉案作品名称为“BIOU图”,作品种类为美术作品,创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钟某某,作品进行时间为1999年8月18日,作品备案时间为2009年3月26日,所附图型由数字“b”与“o”及一组条形码构成,数字“b”和“o”左右排序,条形码坐落于全部图型的右上方。
2018年3月2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总局商标审查联合会(下称原商评审团)做出未予申请注册复核决策觉得,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危害了钟某某对涉案作品拥有的在先专利权,遂决策对涉案商标未予审批申请注册。
碧欧企业不服气原商评审团进行复核决策,进而向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钟某某所认为的图型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未危害其所认为的对涉案作品拥有的在先专利权,上述一审判决撤消原商评审团进行复核决策,并判定原商评审团再次做出决策。
依据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布署,原国家商标局、原商评审团的有关岗位职责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驶。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钟某某不服气一审判决,接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到上告。 据统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涉案作品“BIOU图”由数字“b”与“o”和一组条形码构成,在其中字“b”和“o”左右排序,条形码坐落于全部图型的右上方,数字“b”和“o”开展了简易地解决,右上方一部分的条形码占全部图型十分小的一部分,且条形码自身为普遍图样,涉案作品“BIOU图”在构图法因素和组成上的选择暂未做到著作权法维护作品所规定的创造力高宽比,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由此,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未危害钟某某认为的专利权。上述,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钟某某的上告,保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