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书形式 有关合同书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要求,因而,当事人能够既能够选用书面通知,还可以选用书面形式或是别的形式。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定,许可应用的权利是特有使用权的,理应采用书面通知,可是报刊社、刊物社发表作品以外。
2、权利內容 权利的內容处理许可应用的权利类型和效力特性难题。它是许可应用合同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条文。 在其中权利的类型一般是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类权利的界定来明确的,可是,当事人中间出自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必须(或是因为对著作权法的掌握有现),还可以选用彼此具备的共识而且合乎制造行业国际惯例的方法来定义权利的名字和內容。
对于效力特性就是指许可协议授予被许可人对于别人应用个人行为的清除力,即使用权的特有特性。《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别为特有使用权和非特有使用权。特有使用权代表被许可人一方得到受权,别的所有人不可为一样的应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毫无例外。并非特有使用权则反过来,被许可人不可清除别人的应用。这代表著作权人可以以同样的方法应用作品,他还可以许可第三人应用。 通说觉得,经许可得到非特有使用权的人不可再将其权利出让或是许可给别人,对于得到特有使用权的人可否再许可或是出让其权利,存有不同的看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要求:除合同书另有承诺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驶同一权利,务必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時间、地区范畴 時间、地区范畴是进一步界定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畴的关键要素。法律法规对于沒有非常的限定,一般 由当事人依据必须随意承诺。 专利权许可应用的期内一般以5至10年比较普遍,永久的许可应用较为罕见。放前一种状况下,被许可方得到的使用权在版权保护期限内一直合理,假如使用权是特有的,则和权利出让的效果差别不大。 对于许可应用的地区范畴和作品的应用方法有紧密的联络,一般要以一个國家为界线,可是,对一些权利,又通常能够作更小的区划,比如表演权能够限定在一个小县里的范畴,播放权能够限定在一定的大城市。可是,应当留意,避免根据该条文产生对销售市场的切分,导致对自由竞争的伤害。比如,中国图书出版合同书一般不可以省区为界线(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域以外)分別许可不同的出版单位同一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