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就是指侵权人执行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的行为所务必担负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也就是行政部门违纪行为所理应遭受的行政许可。行政责任适用未构罪的行政部门违纪行为,最能体现我国对社会发展文化生活的行政部门干涉。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商标侵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实际担负方法为: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解决时,评定侵权行为创立的,勒令马上终止侵权行为,收走、消毁侵权商品和专业用以生产制造侵权商品、仿冒商标注册标志的专用工具,并可惩处处罚。
对侵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构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行政机关可依据剧情惩处不法经营额50%下列或侵权所得到盈利五倍下列的处罚;对侵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的立即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方法行政机关可依据剧情惩处一万元下列的处罚。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方法行政机关能够应被侵权人的要求协商侵权人损失赔偿。之上行政责任担负方法,工商行政管理方法行政机关能够独立应用,还可以合拼应用。
有关商标侵权案子中不法经营额的测算难题,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处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于问题的通知》中现有明文规定,侵权人所运营的所有侵权商品(已市场销售的及库存量的),均应测算不法经营额。针对生产制造、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其不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营业收入与库存量侵权商品的总成本之和;针对由侵权人的缘故造成 总成本无法确定的,视其库存量商品的总数与该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之相乘为总成本;沒有市场销售价格的,视其库存量商品的总数与被侵权人的相同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的相乘为库存量商品的总成本。
针对代理商标侵权商品的,其不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商的侵权商品的市场销售收人和库存量侵权商品的选购额度之和;选购额度无法确定的,以其库存量商品的总数与被侵权人的相同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的相乘为库存量商品的选购额度;针对侵权商品的成本费或选购额度高过市场销售收入的,其不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费或选购额度。侵权所得到盈利,就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内因侵害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得到的盈利,即盈利扣减成本费后的盈利,不可把非侵权商品的盈利一并计人,都不应把非侵权期内的盈利测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