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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利益的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的写作是全部社会发展文化艺术发展的原动力,因而,法律法规理应提升对专利权利益的保护,鼓励作者写作的主动性。  

著作权法激励著作的传播  国家制定著作权法并不是仅仅以便保护作者的利益,并且还取决于激励著作获得普遍的传播,兴盛社会发展的文化活动。因而,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确立了对作者宣传者支配权的保护,亦是激励获奖作品获得广泛传播的反映。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利益与群众利益协调一致的标准  

作者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利益,进而著作获得广泛传播则大量地最能体现广大群众利益的必须,为避免作者乱用著作权法授予的利益造成群众利益难以达到的情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支配权做出限定,如要求有效使用,法定批准等规章制度。  

著作权法保护与国际专利权规章制度发展趋向保持一致标准  

随之传播技术性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貿易的发展,很多著作依靠各种媒体被传播到别的国家,而专利权的保护又具备严苛的地区性,以便处理著作传播的全球性规定与版权保护地区性中间的分歧,国际上早已形成了有关的专利权国际保护条例。我国于1992年添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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