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实行九年制基础教育和國家教育规划而撰写出版发行教材,除作者事前声明不能应用的外,能够没经批准,在教材中汇编早已发布的作品精彩片段或是短小精悍的文本作品、音乐创作或是单幅的绘画作品、摄影照片,但理应按规定付款报酬。
2、著作权人向报社、刊物社文章投稿的,作品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可转截、摘编的外,别的书报刊能够转截或是做为文摘、材料发表,但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付款报酬。
3、录音制作者应用别人早已合理合法视频录制为音频工艺品的音乐创作制作录音工艺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能应用的外,能够没经著作权人批准,但理应按规定付款报酬。
4、电台广播、电视台节目播发别人已发布的作品和早已出版发行的音频工艺品,能够经著作权人批准,但理应付款报酬。 5、已在书报刊上发表或是互联网上散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是书报刊、刊物社、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受著作权人授权委托声明不可转截、摘编的之外,能够在互联网上开展转截、摘编,并理应按相关规定付款报酬、标明出自的。
2、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支配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以及死亡后五十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假如是协作作品,截至于最终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定代表人或是别的机构的作品、专利权(署名权以外)由法定代表人或是别的机构具有的职位作品,影片作品和以相近拍摄影片的方式 写作的作品、摄影照片,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支配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至于作品初次发布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写作进行后五十年内未发布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