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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实例是如何的?

商标显著性实例

法律条文参考《商标法》2001〕第十一条。下述标示不可做为商标申请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性名字、图型、型号规格的;(二)只是立即表明商品的品质、关键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净重、总数以及他特性的;(三)欠缺明显特点的。前述所列标示历经应用获得明显特点,并便于鉴别的,能够 做为商标申请注册。另外参考《商标法》第十一条下述标示不可做为商标申请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性名字、图型、型号规格的;

(二)仅立即表明商品的品质、关键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净重、总数以及他特性的;(三)别的欠缺明显特点的。长沙市沩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标审查联合会等商标行政部门纠纷案件再审案基础案件湖南宁乡县茶叶厂家于1990年5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申请注册“沩山牌及图”,商标局于1991年5月20日审批申请注册,核准商品新项目为第30类“茶”。2002年2月,该商标经审批出让给湖南宁乡县八溪茶厂,2002年6月再出让给沩山茶业企业。2004年6月14日,湘沩名茶厂等六企业认为,“沩山毛尖”为荼叶商品的通用性名字,争议商标以荼叶商品的通用性名称注册商标,违背《商标法》2001]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商标审查联合会撤消争议商标。2005年5月9日,宁乡县沩山乡荼叶研究会向商标审查联合会递交了“有关对‘沩山’争议商标论文答辩的填补建议”,觉得“沩山毛尖”、“沩山荼叶”的与众不同上等质量,知名的首要条件源于与众不同的地理环境。商标审查联合会于2006年11月30日向沩山茶业企业下达通知,强调“之上商标申请注册在特定应用商品上,只是立即表明了特定应用商品的质量特性,欠缺明显特点,违背了《商标法》(2001〕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要求”,并规定接到该通告之日三十天内做出书面形式论文答辩。

对于这一通告,沩山茶业企业开展了论文答辩,并递交了争议商标2002年被评定为湖南知名商标等直接证据。商标审查联合会核查觉得:“沩山茶”做为一个有悠久的历史的茶叶种类,很多年来以其平稳、与众不同的质量,广受五星好评,在销售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已获得了群众的认同。沩山乡现在有很多家荼叶生产商,均对其商品开展了普遍的销售市场宣传策划,并得到了权威认证职业资格证及光荣称号。沩山茶往往可以得到这般高的名气,有自然地理和历史人文两层面的缘故,特别是在归功于本地与众不同的自然地理、地理环境。从《中国名茶志》有关“沩山毛尖”的记述能够 看得出,沩山毛尖优质的质量源于沩山地域与众不同的地理环境。

沩山乡目前很多家荼叶制造业企业,在其中一部分还申请办理申请注册了“宁沩”、“湘沩”等商标,他们都应有效享受本地的生态资源和社会资源,有效的程度内,不可以防碍别人的正当性应用。在批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等三件“沩山”商标后,沩山茶业企业尝试严禁别的沩山茶人在荼叶类商品上应用“沩山”字眼,在荼叶类商品上具备十分显著地独享“沩山”这一公共资源网的用意,早已防碍了别的沩山茶人的合法权利。荼叶是一种地区性较强的商品,不一样原产地的荼叶,其质量、特性可彻底不一样。茶叶品种的名字另外也说明了这种荼叶突显的、差别于别的原产地荼叶的质量特性。争议商标尽管也有图型一部分,但根据一般消费习惯,顾客会将文本一部分做为商标的关键鉴别和通话目标,争议商标的图型一部分没法使其总体造成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拼音字母两者之间文本一部分的“沩山”是相匹配的,文本一部分欠缺明显特点,拼音字母一部分亦没法使其具备明显特点。尽管争议商标与沩山茶业企业的字体大小一致,但这无有关争议商标是不是具有明显特点,争议商标不因而而具有显著性。因此,根据《商标法》2001〕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商标审查联合会于2007年2月28日做出商评字〔2007第265号《关于第552102号“沩山牌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撤消“沩山牌及图”申请注册商标。因不服气第265号判决,沩山茶业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觉得:依据在案直接证据,可以证实湖南宁乡县沩山乡自古以来产茶地,而且沩山乡与众不同的自然地理和地理环境铸就了沩山茶的质量特性。争议商标由沩山牌文本及图构成,一般顾客会将文本一部分做为商品的关键鉴别一部分和通话目标,所以总体不具备显著性。第265号判决评定争议商标组成立即表明特定商品的质量特性,欠缺明显特点,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诉沩山茶业企业的诉请。沩山茶业企业不服气裁定,向北京市高院明确提出上告。北京市高级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有关“沩山牌及图”商标的显著性难题。依据湘沩名茶厂等六企业递交的直接证据,可以确定“沩山毛尖”为一茶叶种类,其取名源于沩山地域特殊的山、水等地理环境及其特殊的加工工艺所产生的质量、特点;且可以反映本地特点的生态资源。因而,“沩山”文本早已具备表明产品品质的含意,欠缺显著性。争议商标虽不但包括‘沩山’文本,但因拼音一部分与文本中的‘沩山’相对性应,故该商标的文本和拼音应是关键一部分,对该商标的通话应是顾客认知能力该商标的关键方法。由此,该商标欠缺显著性,归属于《商标法》2001第十一条第(三)项未予申请注册的情况。因此,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驳回申诉沩山茶业企业上告,保持一审判决。

沩山茶业企业申请再审还称,沩山茶业企业第552102号“沩山牌及图”申请注册商标具备原有显著性和得到明显特点,不属于只是立即表明特定应用商品的质量特性的标志,商标审查联合会乱用欠缺显著性的定义,判决撤消该商标违反规定。争议商标在湘沩名茶厂等六异议人创立以前早已审批申请注册,故商标审查联合会评定争议商标危害集体利益欠缺客观事实根据沩山茶业企业要求撤消二审民事判决及商标审查联合会第265号判决。最高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不是违背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要求的难题。依据《商标法》(2001〕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要求,“只是立即表明商品的品质、关键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净重、总数以及他特性的”、“欠缺明显特点的”的标示不可做为商标申请注册。分辨争议商标是不是理应根据所述法律法规给予撤消时,理应依据争议商标特定应用商品的有关群众的一般了解,从总体上对商标是不是具备明显特点开展分辨,不可以由于争议商标带有说明性文本就觉得其总体欠缺显著性。此案争议商标由沩山牌文本、拼音字母及有关图型构成,并不是仅由沩山文本以及拼音字母构成,其商标构成部分中的图型亦属该商标的关键构成部分。

除此之外,依据原审人民法院查清的客观事实,争议商标1991年5月20日审批申请注册,早已过去了近二十年的应用,且在2002年被获评湖南知名商标。由于之上客观事实,本院认为争议商标使用时间较长,早已创建一定的销售市场信誉,有关群众可以以其鉴别商品来源于,并不仅立即表明商品的品质、关键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净重、总数以及他特性,商标审查联合会、原审人民法院以争议商标带有沩山文本就觉得其总体欠缺显著性,归属于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应予以改正。沩山茶业企业申请再审的该项重审原因创立,应予以适用。综上所述,商标审查联合会第265号判决及原审裁定确实有不正确,应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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