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版权侵权的行为有没经著作权人许可,拷贝、发售、演出、播映、广播节目、汇编、根据网络信息向群众散播其著作的,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2)版权侵权的行为有出版发行别人具有特有出版权的书籍的;
(3)版权侵权的行为有没经演出者许可,拷贝、发售录有其演出的录音录像制品,或是根据网络信息向群众散播其演出的,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4)版权侵权的行为有没经录音录像创作者许可,拷贝、发售、根据网络信息向群众散播其制做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5)版权侵权的行为有没经许可,播发或是拷贝广播节目、电视机的,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6)版权侵权的行为有没经著作权人或是与著作权相关的买受人许可,有意绕开或是毁坏支配权人为因素其著作、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用的维护著作权或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支配权的技术对策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7)版权侵权的行为有没经著作权人或是与著作权相关的买受人许可,有意删掉或是更改著作、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支配权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8)版权侵权的个人行为有制做、售卖仿冒别人落款的著作的。
(9)依据左右状况,担负终止损害、清除危害、道歉、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另外危害集体利益的,能够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单位勒令终止侵权责任,违法所得,收走、消毁侵权复制品,并可惩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单位还可以收走适用于制做侵权复制品的材料、专用工具、机器设备等;构罪的,单位受贿罪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