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归作者、公民、法人或是别的组织全部,故版权的使用权亦归作者、公民、法人或是组织全部。版权的使用权指经典著作人身权和经典著作财产权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要求,版权使用权可以通过许可应用、承继和赠予及出让的方法获得,使用权人不管用哪种方法获得经典著作使用权,都不可侵害原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使用者经许可获得使用权作了以下要求:
一、著作权法在相关章节目录和条文中要求出版者、演出者、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者、电台广播、电视台节目等依著作权法和合同书获得版权应用的,不可侵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使用者通过许可得到版权的特有许可权,使用者假如容许第三人应用该使用权,务必征求著作权人愿意;三、出版社获得使用权,享有特有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要求:“书籍出版者出版书籍理应和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书,并付款报酬。书籍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货出版的作品,依照合同约定享有的特有出版权受法律维护,别人不可出版该作品”。出版社获得的特有出版使用权,就是指出版社在合同书中承诺的合理期间内和应用范围内,独占享有应用相同文本的正版、改版、缩印刷版的方法出版书籍的权利,即便如此,出版社仍不可侵犯商标权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