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著作权法的沿革
早在1476年,斯伯里?格雷戈里顿(WilliamCaxton)便将造纸术引入英国,而这时正逢欧州文艺复兴时期健身运动的盛行,对版权的保护也慢慢变得重要。英国官僚资本主义改革后,作者的合法利益刚开始真实从法律法规上遭受重视和保护。因此,1709年英国施行了英国最开始也是全球认可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其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令》,后称之为《安娜法令》(TheCopyrightStatueofAnne)。自《安娜法令》问世后,英国美国国会依次制订了40好几个相关版权的法令,相继扩张版权的范畴,并于1911年将之前全部的相关著作权法案归纳,变成英国在历史上说白了的“旧著作权法”,进而废止了过去的普通法对版权所推行的双轨保护规章制度。该法执行40多年以后,以便融入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及其国际性著作权法新发展的必须,英国于1956年发布了现行标准的“新著作权法”(TheCopyrightAct)。该法共分6章51条,另加9个填补修改案,于1957年7月1日起效。该法经数次改动,1988年产生了现行标准著作权法。因为受欧盟所公布的系列产品命令和中国别的法改动的危害,该法迄今仍在持续修定。
《英国著作权法》的法律特点大致以下:
①在作品保护的范畴上,明文规定包含文学类和戏剧表演商品、歌曲作品、工艺美术作品、音频、电影、广播电台节目、出版发行排印格式等。但也强调并不是一切一件作品都没有理由地受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务必具有2个要素:一是作品务必是作者的原著,即务必是作者头脑主题活动的结晶体,而不是剽窃、抄袭别人的;二是作品的作者,即著作权法律关联的行为主体务必达标。达标要素代表着作者一般就是指英国或是爱尔兰共和国的人民,或是按照英国法律法规构成的法定代表人团队。②有关作品的保护限期,依据该作品隶属类别不一样而有一定的差别。一般文学类、戏剧表演、歌曲和工艺美术作品的版权在其作者身亡之年之后的第50年年末停止。但排印格式的版权保护限期则在排印格式的版本号初次出版发行之年之后的第25年年末停止。
③有关版权办理手续难题。按照英国著作权法的要求,一部作品一经作者写作出去并以某类实际有形化方式主要表现出去,便可获得版权,不用执行一切注册登记办理手续。但如果是歌曲作品,则务必将作品递交英国演出著作权研究会(ThePerformingRightsSociety)申请注册备案,即可遭受著作权法保护。
④英国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组员。因而,《英国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法保护的行为主体和行为主体已拓展到保护之上一切一个机构的國家人民的作品或是最先在这种國家发布的作品。
⑤伴随着科技进步和通讯设备的持续发展趋势,英国持续修定健全现行标准著作权法。2003年对与著作权例外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了修定,要求为商业研究目地开展的著作权拷贝及其给消费者出示观看电视机或是收听广播服务项目的店铺、酒店餐厅等休闲娱乐会所将已不做为一种列外,均必须批准;但将协助视障和假性近视者得到以布莱叶盲文、小号铅字等方式包装印刷的书本做为新的著作权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