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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母草”是商标而不是通用名称

一件商标可以左右一个产业,“益母草”做到了这点。由“益母草”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争议引发的知识产权争端在女性卫生用品行业持续数年不已。“益母草”,据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一种“一年生或二年生草本植物……全草入药”。据百度百科:益母草有活血、祛淤、调经、消水功效,一般用于月经不调、痛经、经闭、水肿尿少等病痛。一直以来,作为一种中草药,“益母草”被众多卫生巾产品生产企业作为原料所使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6年9月期间,分布于全国各地120余家的中小型卫生巾产品生产企业先后曾以产品含有“益母草”中草药成分为卖点,将该文字作为产品名称或显著标志使用。2006年9月,“益母草及图”被山东一家企业注册为第5类卫生巾商品商标并展开维权之后,众企业纷纷偃旗息鼓,业界百家共享“益母草”标识的局面不复存在。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业内企业对于“益母草”通用名称权利进行追索,针对山东企业所有的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提出了撤销的争议申请。据笔者了解,相关争议申请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2006年11月前后受理。截止今日,持续6年之久的争议虽然仍未有果,但摆在以四川峨眉山市妍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妍馨公司)面前的“益母草”商标问题已不再是铁板一块。

另外,四川妍馨公司提出“益母草”争议商标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显著性的理由。笔者认为,“益母草”争议商标图样采用“文字+中草药树叶形状”的表现形式,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识别绿叶图形是否为“中草药树叶”的能力,一般会将文字、图形、弧线等相结合整体加以识别。争议商标由“益母草”文字与绿叶图形、椭圆图形及线条有机组合而成,并指定了使用的颜色,整体识别感较强,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

  综上所述,四川妍馨公司申请撤销“益母草”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益母草”是商标而不是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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