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的沿革
澳大利亚选用联邦制后由联邦政府美国国会制订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施行于1905年,并于1907年1月1日起效。依该法之要求,初次在澳大利亚包装印刷或是发售或初次在别的地域发售而于发售后14天内另外在澳州发售的任何书,作者均具有版权。该法对作者版权与演出权的维护限期要求为42年,或是经典著作人终生再加人死之后7年,以最多者为标准。但假如经典著作人存活期内并未发售或演出其著作,则自其初次发售或演出之时起算42年。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美国国会于1912年制订了新《著作权法》,同一年7月1日起效。该法要求,除旧法再行修定之条款外,美国1911年著作权法列入该法的法律规定附则,并不在排斥联邦政府法标准下再次合理。澳大利亚现行标准《著作权法》为1968年6月27日制订,1969年5月1日起效,后经数次修定,并于1988年产生的《著作权法》。该法分成基本准则、释意、文学类、戏剧表演、歌曲及加工工艺写作之版权,经典著作之外行为主体的版权,版权损害之救助,版权仲裁庭,政府部门版权,该法实施地区之拓展与限定,经典著作人资质的仿冒,附录事宜,细则条文及规章制度共12章249条。2000年为解决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施行了《著作权法修正案(数字议程)》。
此外,澳大利亚于1974年6月22日报名参加了《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78年2月28日报名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1978年3月1日报名参加了《伯尔尼公约》。《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的突显特性主要表现为:①有关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依《澳大利亚著作权法》之要求,凡具备原创性的文学类、戏剧表演、歌曲和艺术品,如果是初次在澳大利亚出版或初次出版时,作者是澳大利亚的公民或住户;或是作者已身亡,则在其临死前为澳大利亚公民或住户的状况下,其版权均受维护。针对未出版的著作,假如其作者在写作该著作时是澳大利亚公民或住户,其作品著作权亦受维护。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不一样的一点是,《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第74~77条详尽要求了有关维护工业产品设计的条款。
②有关版权的所属。正常情况下要求著作的作者一般 是著作的第一版权任何人。可是,假如无反过来承诺,作者在受聘于书报刊小区业主期内,或是依据服务协议或师徒合同而写作的文学类、戏剧表演或艺术品,凡在书报刊上刊登或转截、广播的,由小区业主具有版权,但在别的状况下,由作者具有版权;著作如果是依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或某一州或由政府部门认可的任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标示或受其操纵而写作或出版的,则政府部门或该国际经济组织为版权所有人。
③版权出让。根据《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第196条之要求,版权能够 根据出让、遗书或实行法律法规而转移给别人。该出让能够 是所有出让,还可以是一部分出让,但务必经出让人或其委托人在书面形式文档上签名,不然出让失效。
④根据《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第136~175条之要求,开设了著作权法院,以解决各种各样版权事务管理和纠纷案件。一般 状况下,该法院关键解决应付款的录音制片人的版税、录音产品或是影片制片人应向版权所有人付款的报酬、广播机构应向版权所有人付款的资金额、音乐创作的版权所有人与文学类戏剧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中间的版税分配比例及其有关许可证制度层面的纠纷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