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标不规范使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注册人不懂商标法,不清楚不规范使用会构成侵权;第二,企业经营者认识上的变化;第三,为了攀附知名商标,误导消费者,从而取得竞争上面的优势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如果企业成立之初,没有重视商标布局,没有做防御商标城墙,那么被山寨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谈到婷美,大家应该都比较耳熟能详,中国内衣品牌的佼佼者,那么,您看到的婷美标志有没有被山寨呢?此“婷美”非彼“婷美”,这不,官司的判决来了!
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深具生产与品牌实力的专业内衣制造企业,总部位于首都北京,专门从事高品质、系列化内衣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自1999年创立以来,凭借强大的设计力量和现代化的生产管理技术,以品质卓越的产品和高超的市场营销策略,成为中国市场家喻户晓的知名内衣品牌。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婷美保健公司)诉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婷美佳人公司)、李某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即婷美佳人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婷美保健公司“婷美”系列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婷美保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33万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婷美”商标引纠纷
婷美保健公司认为婷美佳人公司生产、销售的文胸、内衣等商品、商品包装、合格证、吊牌和吊牌线扣上等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婷美”近似的“婷美佳人”、“婷美佳人”图形等商标,且婷美佳人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商品与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构成相同商品,侵犯了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婷美保健公司将婷美佳人公司、李某、销售平台京东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婷美佳人公司辩称,其经授权取得第6376274号“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使用权,该商标为“中文+拼音”的组合商标,实际使用的为“ 婷美佳人”标识,婷美佳人不存在故意突出使用“婷美”,攀附婷美保健公司“婷美”商标声誉的行为。
李某辩称,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即使构成侵权,婷美保健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李某与婷美佳人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
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作为平台服务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婷美佳人公司经李某授权许可使用“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婷美佳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内衣商品上使用的是“婷美佳人”及“婷美佳人”图形标识。经比对,第6376274号“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由文字“婷美佳人”和“TINGMEIJIAREN”组成,婷美佳人公司使用“婷美佳人”仅有纯文字,其使用“婷美佳人”图形标识系“婷美佳人”及图,二者与其享有权利的“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注册商标并不一致,且第637627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内衣、文胸。
该案中,婷美佳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商品上使用“婷美佳人”及相应图形标识的行为,能够起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婷美佳人公司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婷美保健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医用紧身胸衣等,婷美佳人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商品为文胸,两者存在类似关系。婷美保健公司主张权利的“婷美”系列商标均为婷美及图商标,其中“婷美”字样为显著识别部分。在涉案商品及包装、吊牌等上使用“婷美佳人”及相应图形标识,属于直接使用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婷美佳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吊牌、合格证等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婷美佳人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婷美保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系婷美佳人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与婷美佳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婷美保健主张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京东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并非被诉商品的销售方,京东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婷美佳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婷美保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3万元。婷美保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往往成为商战的割喉之战,如果手里掌握着竞争对手核心商标,就可能致对方于死地,也正是因为商标战凶险,所以,才有各种奇葩防御性商标注册。比如,“大白兔”奶糖注册了十几个近似商标: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小白兔、金兔、银兔等;雷军的小米,则把红米、蓝米、黑米、紫米、橙米、绿米、黄米、桔米的商标全都注册了。甚至拥有正牌“雪碧”商标的可口可乐公司,也注册了商标“雷碧”。少林寺还注册了一个“全家桶”:东、南、西、北少林呢,如果当初婷美保健公司也注册了防御商标,今天的这个事件有可能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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