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倘若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唯品汇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唯品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因瑝士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将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未包含与“唯品会”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故唯品会公司关于瑝士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唯品汇”文字的企业名称及变更字号的诉讼主张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实现,故,对此不再予以判处。
而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瑝士公司经营规模较小、纠错态度较好、侵权事件较短等各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瑝士公司应赔偿原告唯品会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费用)。
本案属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品牌使用给商品生产者与流通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经营领域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则愈演愈烈。虽然唯品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未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但唯品汇公司的行为已足以导致市场混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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