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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050万元!四维图新诉奇虎等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案二审有果

 导航在手,天下我有。随着网络的发展及手机的普及,导航电子地图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出行必备。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2020年12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终审公开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秀友公司)向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维图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此前,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四维图新公司涉案电子地图不构成作品,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奇虎公司等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四维图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涉及电子地图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且索赔额高达1亿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电子地图引发侵权纠纷

  2016年初,四维图新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秀友公司签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合作协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图及相关数据,秀友公司可用于自有网站、APP在线及离线地图应用,并约定未经四维图新公司书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发或转卖四维图新公司的数据产品。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协议约定,向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奇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从秀友公司处获得的上述电子地图提供到其经营的360网站及APP中,供用户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服务;立得公司从秀友公司获得了涉案电子地图,未经许可将相关网站地图送审测绘局,前述三公司构成侵权。此外,三公司对外宣称,奇虎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四维图新公司,并已获得合法授权,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潜在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维图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和合理开支100万元;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均否认侵权,认为四维图新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地图数据不构成作品,使用涉案地图数据是基于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签订的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地图中包含的客观地理要素、事实等,不受著作权保护。该案中,涉案地图数据中包含了涉及地域内的道路、背景、POI信息等多种信息,分别存储在不同的文件夹中供客户选择、调用。四维图新公司是数据供应商,以提供的地图数据详实、准确为要务,提供的地图数据反映的是客观地理要素、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数据表现出该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取舍和艺术处理,且应从地图作品的整体上考虑其独创性,而非仅考虑部分内容。故即使四维图新公司在部分数据上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也并不足以认定该公司对整个地图数据享有著作权。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维图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改判赔偿105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的绘图颜色、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取舍体现了独创性。因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超出了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约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侵犯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立得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将《我秀中国地图网站》地图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并获得GS(2014)6071审图号的行为,侵犯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复制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时指出,奇虎公司等三被告的涉案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奇虎公司等三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判决结果引发各方反应不一

  针对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奇虎公司在发给本报的声明中表示, 2014年,奇虎公司曾与四维图新公司直接商谈,诚意购买四维图新公司的地图数据,一度近乎签约,但最终因双方之外的因素遗憾未能牵手合作。2016年,奇虎公司与秀友公司签订协议,支付高额对价从秀友公司购买了涉案的数据产品服务。根据协议,秀友公司保证其向奇虎公司提供的数据产品服务享有合法权利,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并承担因侵权引起的所有责任。四维图新公司起诉后,奇虎公司第一时间停止了使用从秀友公司购买的数据产品服务。自始至终,奇虎公司不存在侵权故意和收益,被判共同担责,实属无辜,非常无奈。

  奇虎公司表示,后续将依法维权。

  四维图新公司法务总监纪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判决结果令人鼓舞,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的认可和保护,法院认定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其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的地物地貌的绘图颜色、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取舍体现了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纪刚表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不仅保护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唤起社会与行业对每一个创新产品的尊重、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保护。

  据纪刚介绍,地理信息实况是四维图新公司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产品,公司每年对地理信息实况变化进行跟踪测绘,并根据道路等相关地理信息变化不断升级电子地图版本,在导航电子地图研发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光资金投入每年就超过5亿元。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研究员李伟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该案争议比较大的是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于导航电子地图不同于传统的纸质或印刷地图具有唯一确定的表达形式和外在表现,导航电子地图的呈现则表现出图形化、多媒体化以及形式多样化的特点,这使得在判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与“可固定”的著作权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难度。

  李伟华表示,关于独创性这一点,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上具有独立创作并体现作者个性的内容,即便两者均为独立创作体现出相同或近似,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地图的特殊性在于,其对于客观地理事物、位置及距离等的测绘与描述通常属于客观事实,而且是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但导航地图中对于客观地理事物的取舍、图形示意的形式以及外在表现的样式却可以是不尽相同的,这些可以体现作者的智慧选择以及个性,当然是可以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

  李伟华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可固定”这一要件。著作权法上所要求的“可固定”应该是指可以采取特定的方式、方法使之形成固定的外在表达,但并不要求只有唯一一种外在表达。如同我们过去看到的大量游戏著作权案件一样,游戏作品的源程序与游戏界面与导航电子地图一样,也是“互为表里、相互映射”的关系,但到具体运行的游戏界面,却可能会因为游戏用户的操作、技巧、选择等呈现具体不同的界面形式,而这些实际都已经被预设到游戏的源程序之中,游戏用户或导航地图用户的操作并未改变作品本身的“可固定”范畴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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