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的不断强化,各种打假专项行动随之推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尤为突出。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上述规定可知,这两个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换一句话也就是,如果是在类似的商品上,或者说是在不同种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则不构成犯罪。这样说对吗?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权商品的前提是涉案商品在同一种商品上未经授权使用了注册商标。进行权利比对的关键点是审查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使用范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特定某一类商品范围内。在该类商品范围内,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便指控的涉案商品使用了相同的商标,但是没有在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那么,则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要求。
例如,陈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2015)穗越法审监刑再字第4号)一案中,江某容于2008年7月成立了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的“多米诺”牌A200型喷码机3台,销售金额177000元。孙某、王某在明知**公司没有获得“多米诺”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安排,为负责假冒注册商标的“多米诺”喷码机提供安装、维修及保后服务。2012年8月3日11时许,民警司抓获上述被告人,当场缴获该公司会计档案记帐凭证一本。
商标权利人英国多米诺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米诺公司)是“多米诺”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在1995年的时候,多米诺公司分别在第七类、第九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DOMINO”商标,但在2008年的时候,多米诺公司在第七类商品上的商标因为没有续展的原因,被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了,现在只有在第九类商品上的商标还处于有效的状态。
为什么被告人销售的商品与多米诺公司的商品不是同一种商品呢?
根据人民法院的意见,虽然双方的产品都是喷码机来的,但是用途不一样,所以不是同一种商品。喷码机分为两种主要用途:第一种主要为工业用机械设备或工业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属于第七类商品;第二种主要为家用普通商用的小型电子设备,则属于第九类商品。被告人销售的喷码机属于工业用途的喷码机,不是家用的喷码机,因此属于第七类商品,不是第九类商品,由于多米诺公司商标的保护范围只限于第九类商品上而不包含第七类商品,所以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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