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小黄车申请的OFO商标再度被驳回。
据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字母“OFO”组成,引证商标一由字母“OFO”及英文单词“BICYCLE”组成,引证商标三由字母“OFOO”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OFO”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拜克洛克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trade mark) 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