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宝钏挖野菜”一词在网络引起热议,传统故事《薛平贵与王宝钏》再次走进大众视野。截至10月19日,天眼查APP上显示,“王宝钏”商标已被广州某科技公司注册,国际分类为日化用品。此外,甘肃一食品科技公司也注册了两个“王宝钏”商标,目前商标已显示无效状态。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抢注王宝钏商标不会构成侵权行为,“但这是对经典作品的不当利用,一个守住底线的企业,是不会选择这类具有合法性瑕疵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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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陈绍玲表示,《薛平贵与王宝钏》讲述的故事,可追溯到清朝佚名小说《薛丁山征西》。他说:“使用王宝钏作为商标,首先不具备构成侵害姓名权的行为,这个行为不会侵害其他主体权益,因为有关王宝钏这个人物的作品已经超过保护期限了,一般来讲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
陈绍玲介绍,在著作权的50年保护期限中,同样包含特殊作品的期限。他说:“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首次发表后的50年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这个案例中王宝钏的故事属于中国经典小说故事,所以不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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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显著性缺乏的问题
不构成侵权行为,就意味着合法吗?针对利用经典小说人物注册成为商标这一行为,陈绍玲作出了判断。他说:“这其中存在显著性不足的问题,即公众对王宝钏的认识是固定的,知道她是薛仁贵的妻子,王宝钏是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这点认知不会改变,要让它和商标建立联系很难。”
陈绍玲说,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词语会被赋予固定含义,像这类词语一般不被当作商标来使用,因为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商标来看待。为了方便理解,陈绍玲举了一个例子:“比如恭喜发财,这就是不能注册成为商标的,因为它的含义是固定的。”
“但是使用经典人物或历史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类商标的申请,主要依靠审查人员对法律的解释。”陈绍玲说,比如屈原、项羽这类历史名人的名字,虽然可以被钻空子利用申请,但是在商标审查的过程中会由审查人员对其作出法律解释,最后给出注册申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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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对经典作品的不当利用
电视剧《薛平贵与王宝钏》中,演绎了一段相府三小姐王宝钏与流落民间太子薛平贵的爱情故事,后世利用这一故事原型创作了不少艺术作品,流行歌曲《身骑白马》也取材于这一故事。在“王宝钏挖野菜”的爆梗之下,已有不少人批判其娱乐化和标签式的解读。在此爆梗现象下,对于抢注商标的行为,陈绍玲认为,即便现在注册成功,后续也大概率会被判定注册无效。“一般企业是不会这么做的,对商标的选择会尽量避开这类要素,往往注册成功了,也不可能真正投入经营。”
“王宝钏毕竟是一个经典作品中的人物,把它注册成为商标,这对经典作品来说是一种不当利用。类似的情况出现过不少,利用传统文化中的重要要素注册成为商标,往往会被不允许注册,理由是损害公共利益。”陈绍玲说,一定要将王宝钏作为商标名称使用,是没有必要的行为,他表示,在商标法中有一条标准叫做“其他不良影响”,他说:“还原被公众炒热的王宝钏,这就是一个传统文化作品中的文化名称,如果被垄断使用,影响很大。所以审查人员会严格把关,比如显著性或者不良影响的判断,都是他们解释之后适用于本案,因为法律不会规定古典小说人物名称的审查细则,这需要审查人员拥有社会道德感。”
陈绍玲说,相比于英文商标的使用,中文商标的可应用范围更广,没有必要使用一些早就被固化含义的词语。他说:“用类似姓名要素注册商标时,审查过程中要明确注册者和姓名商标本身的关系,因为本质上可能会侵害公有领域的利益。所以说不建议企业来使用这类具有合法性瑕疵的要素作为商标,也拒绝对经典作品的不当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