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没有显著性的标志在经过长期使用之后可以逐渐获得显著性,而先天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在经过长期使用之后也可能逐渐丧失显著性。这往往是因为使用某种商标指代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过于成功,或者商标所有者对商标的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人们习惯于用商标名称来代替商品或服务名称,最终导致商标沦为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丧失了在这类商品或服务中区分来源的作用。这种现象被称为“显著性的退化”。
SUMMARY
总结
商标的显著性一旦退化,就会失去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本质上已无法起到商标的作用,而消费者也已经习惯将该商标作为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则保留该商标的实际价值交不大。因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使显著性退化的注册商标尚末被撤销,由于其已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以说明相关商标或服务自身特征的,也属于正当使用,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