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大河报》看到这么一则消息,说河南几名理发店商户收到法院传票,因其使用的“发源地”商标涉嫌侵权,被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涉案商标为第3350798号“发源地及图”,该商标由李某于2002年10月29日申请,并于2003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后于2005年8月14日转让给李某和孙某,直到2021年8月13日转让给现商标权人孙某,商标核准的第一个服务项目就是理发店。
孙某授权许可武汉某公司使用该商标,并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查了下此前武汉公司起诉的情况,多为索要侵权赔偿50000元,并主张合理维权费用调查费1500元、取证公证费1500元,取证消费15元,律师费8000元等,但法院似乎不太支持这样的维权,来看下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x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武汉xxxx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8000元;
商标是经营者为了将自家的商品或服务与别家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而使用的标志,但要求相应的标志具有显著性,不能是一些行业通用词,也不能是行业用语等词。
如果能够证明“发源地”指代美容美发服务的用语习惯,那么“发源地”一词就起到了通用名称的作用,可以视为该类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但证明这个对于一般的理发店经营者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那商家该如何应对呢?
那回到这件商标,你认为武汉公司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还是说“发源地”一词属于行业通用词,不应被认定为商标。小编倾向于“发源地”在理发服务上属于缺乏显著性,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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