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接下来壹轶汇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中(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中是这样理解的:判定是否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点等因素。
显著性是一个注册商标必备的特性,从商标授权确权的角度看,选择商标时应该尽量选择那些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究竟什么是显著性?
一、什么是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定被驳回,那么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3、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4、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1、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特定消费对象的。
2、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
3、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内容的。
4、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5、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
7、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等特点的。
8、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
9、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10、仅直接表示服务经营场所、商品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11、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主要包括: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一颜色。
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9、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10、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
11、常用祝颂语。
商标显著性依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固有的显著性和获得的显著性。一般来说,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和暗示性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可以直接获准注册,描述性商标则需要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后才能获准注册。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