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分割网上申请
分割申请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送
《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
割申请》。
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但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须提交。
分割申请的签署
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成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分割申请的证明文件般情况下无须提供证明文件。但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分割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其他注意事项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6)申请分割的,无须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