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金川区检察院披露,近日,该院对提起公诉的米某某、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二审宣判两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案的办理进一步彰显了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和决心。
2020年11月3日10时许,孙某某欲在被告人米某某的超市购买某高档白酒4箱,米某某遂即联系王某某要假的某高档白酒4箱,王某某又联系郑某某,从郑某某处以9600元的价格购买假酒4箱共24瓶,王某某并以16800元价格转卖给米某某,米某某最终将该4箱假酒以60000元价格出售给孙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某处查获假冒高档白酒66瓶。
金川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证据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郑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及追赃挽损工作,追回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60000元。于2021年7月6日对该案提起公诉。
经一审二审程序,该院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对被告人米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对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销售假酒的行为对本地区酒类销售行业产生恶劣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护了企业创新成果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营造本地区优质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呼吁全社会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