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获悉,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简称“天河法院”)近期对泰国天丝起诉广东红牛、珠海红牛、广州红牛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等。中国红牛方面则发布声明称,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并不意味着该判决立即生效,中国红牛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5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诉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和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等。
中国红牛方面在声明中称,中国红牛股东方50年协议应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有效期限为50年(自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同时,在50年协议基础上,设立中国红牛时,合资合同中约定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提供商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围绕中国红牛的这两项核心权利,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案件均已开庭,不日即将判决或裁定。
中国红牛表示,上述深圳两起50年协议相关案件均应是天河法院及2016年泰国天丝发起的一系列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审理的前案,需以这两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作为判决的前提基础。中国红牛已经恳请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并将提起上诉。“截至目前,尚未有一例终审判决判定中国红牛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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