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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风暴”商标无效宣告维权成功

张家口卡洛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厦门众通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在第41类商品上申请的第40943735号“时空风暴”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概述

一、争议商标在注册申请时的被申请人实则为商标代理机构,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含专利事务)。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申请注册了高达102件毫无关联的商标来进行囤积,仿冒他人在先的知名品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进行售卖。其短期内注册百余件商标显然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具有借助他人商标、名人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二、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已于2020年10月13日被注销,丧失法人资格。争议商标处于销售中,未进行有效的承继。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企业已依法注销营业执照,丧失法人资格,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注销,被申请人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转让或承继等移转争议商标权利之行为,争议商标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三、被申请人的在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时的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也就是实则为“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规定系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性规定,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不得从事与其商标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或受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案中,被申请人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服务(含专利事务)”等服务项目。因此,被申请人主体应属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的范畴。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0943735号“时空风暴”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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