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章近华关于第9600891号“黑美人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高沃知识产权代理了本案行政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均获胜利!
案情介绍
申请人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05日对章近华申请的第9600891号“黑美人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章近华特委托我高沃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答辩事宜,经过高沃律师积极答辩,国知局做出商评字[2021]第59618号关于第9600891号“黑美人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裁定认定:一、诉争商标不构成对第960658号“黑人”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260153号“黑人”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260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与摹仿,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第三人章近华特委托我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应诉事宜。接受进一步委托后,诉讼律师团队开展案件的分析讨论、应诉策略的把控和证据材料的进一步整理工作。律师团队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度的分析总结,积极应诉。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第一款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经宣传使用已在“牙膏”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然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零件)、钻头(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原告所主张的各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牙膏”等商品差异较大,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缺乏必要关联性。加之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在文字、图形的含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尚未达到误导公众的程度,不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
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系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存在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亦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高沃律师观点,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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