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 消息: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刘翔诉称,被告未经允许在公众号“新东方美国中学留学”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其肖像,并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被告新东方公司辩称,在获知被控侵权事实后立即进行了删除处理,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且客观上亦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酌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同意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刘翔肖像,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裁定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书面致歉,并赔偿刘翔经济损失6000元。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