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站搜索“A炸鸡”,点击链接后显示的竟是“B炸鸡”加盟广告——近日,一家网络公司因使用他人商标为自家引流,被浙江温州乐清市法院一审判决侵犯“A炸鸡”商标专用权。
7月27日从乐清法院了解到,“A炸鸡”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是乐清某餐饮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设有多家门店。
去年,该公司发现,在某搜索引擎中存在,将“A炸鸡”所有的商标名称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标题及推广内容中使用“A炸鸡”名称,但点击进入网站后显示的却是“B炸鸡”加盟广告的现象。经查询,“B炸鸡”加盟广告网站的备案主体是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
“A炸鸡”公司认为, “B炸鸡”误导公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去年底,“A炸鸡”诉至乐清法院,要求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赔偿6万元。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A炸鸡”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一审判决: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赔偿原告1.5万元,并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不服,于今年4月上诉至温州中院,主张原审法院侵权数额认定过高,“A炸鸡”并无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受到影响,登报申明消除影响与事实不符。该案经温州中院调解,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网络信息公司已付清协议款项。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