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专利进行评估时,首先要考虑、研究专利的有效性、类型、权利期限等与专利本身密切相关的问题,准确把握影响专利价值的基础性因素。那么在专利评估时,我们该从哪几个方面着手呢?
1、相关“专利”是不是已获批准的专利,已获批准的专利是不是已经过异议程序。
“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归属于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但申请案存在批准或驳回2种可能的情况,2种情况下其价值完全不一样。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须调查清楚对方的相关技术或新产品到底是“已申请专利”,或是“已获批准专利”。
如果相关专利业经异议程序,且异议已被宣布不成立,则相关专利效力的可靠性就高,因此在同等条件下评估出的价值相对性较高。反之,没有通过异议程序的专利,其评估价值相对性较低。
2、相关专利的类型。
我国《专利法》要求了3种不一样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当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未通过实质审查,之后很有可能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十分大。因此,这2种专利的价值评估不能与发明专利的价值评估同等对待。
3、相关专利归属于“第一专利”或是“第二专利”(从属专利)。
依照国际条约与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要求,第二专利的执行须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许可,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独立许可第三方执行其专利。如果没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授权,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与第三方谈判许可合同。但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有权利转让自身的专利,这时,受让方应了解清楚自身受让该第二专利之后,与第一专利权利人合作的可能性或得到强制许可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得到第一专利权利人许可的难度较大,则第二专利的价值会相应降低。
4、相关专利的权利人是不是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可靠纪录。
漏缴专利年费可能造成专利被撤销。尽管法律法规有恢复程序,但麻烦太多。如果真的转让一项漏缴年费但可能恢复的“专利”,则评估中须将恢复程序中的花费及一旦无法恢复而带给受让方的损失,都将在一定的程度上抵消专利的价值。
5、专利距离保护期届满的期间。
这可能是影响专利评估最重要的因素。因为专利保护期不能续展,该影响比其在商标评估中重要得多。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2年,该专利的价值反而容易评估了。因为,无论权利人如何评估其专利,受让人决不可能接收高于、等于或接近于受让人2年预计利润的总和。
6、相关专利是不是涉及到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专利纠纷之中一旦有关专利被卷入这类诉讼,尤其在法院未下裁决之前,其评估须在按照一般评估方法评估出的价码上再打折扣。